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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7月1日起执行!事关公积金
6月29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在清远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单位按2021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20元;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028元(最高缴存额5766元)。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缴存单位应于7月1日—9月30日办理基数调整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通知》提出,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实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确认,接受职工监督。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日报
采写:陈荣汉
编辑:陈晓茵
校对:张鍪
审核:张莉娜
编委:钟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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